今天上午(9月18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了《晚期非小細胞肺癌臨床試驗終點技術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指導原則》的發布將為規範和指導我國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藥物的臨床試驗設計和終點選擇,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規範。 《指導原則》的制定過程可追溯至今年6月CDE官方網站發布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臨床試驗終點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于《征求意見稿》,《指導原則》除了一些細節表述發生變化外,主體內容與框架與前者無異。《指導原則》顯示,肺癌是我國發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惡性腫瘤,非小細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佔肺癌總體的85%,大部分初診時已為晚期。晚期NSCLC為抗腫瘤新藥研發的熱點領域,創新藥物眾多,臨床證據鏈日趨復雜,涌現出了復雜的終點指標和研究設計,致使現有指導原則尚不能涵蓋。《指導原則》旨在闡述當前晚期NSCLC臨床試驗終點的一般性設計與審評考慮,期望為抗腫瘤藥物研發人員在晚期肺癌的臨床試驗設計和終點選擇上提供參考,科學、高效地確定藥物療效,提高臨床研發效率,使患者更早獲益。值得一提的是,《指導原則》還對抗腫瘤新藥的研發技術路徑持以開放態度。《指導原則》顯示,文件中所涉及的觀點代表當前NMPA對晚期NSCLC臨床試驗設計和終點選擇的審評認識,不能涵蓋在抗腫瘤新藥研發中遇到的所有情況。鼓勵研發從業人員探索科學創新的終點和試驗設計,並及時與NMPA的審評部門溝通和交流。附件︰(請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19年第64號通告附件.doc
2019-11-24《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實施意見》中共江甦省委辦公廳甦辦﹝2018﹞4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江甦省委辦公廳 江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42號)精神,促進我省藥品醫療器械技術創新,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高產業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醫療健康需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改革臨床試驗管理(一)推動落實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備案管理。按照國家對臨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的要求,加強臨床試驗機構和試驗項目的日常監管。強化臨床試驗風險管理和責任落實,促進臨床試驗質量不斷提高。根據國家部署,指導注冊申請人聘請第三方對臨床試驗機構是否具備條件進行評估。(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二)擴充臨床試驗資源。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設立臨床試驗機構,提高臨床試驗機構建設水平。實施分類指導,重點培育能夠承擔新藥、創新醫療器械研究的臨床試驗機構,加快形成以探索性研究的臨床試驗機構為引領、以驗證性研究的臨床試驗機構為基礎的專業化臨床試驗資源格局。(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科技廳)(三)支持臨床試驗機構和人員開展臨床試驗。支持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醫藥高等學校開展臨床試驗,將臨床試驗條件和能力評價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鼓勵醫療機構設立專職臨床試驗部門,配備職業化的臨床試驗研究者。建立激勵機制,調整完善職稱評審機制和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制度,保障臨床試驗研究者收入水平,對臨床試驗研究者在職務提升、職稱晉升等方面與臨床醫生一視同仁,鼓勵臨床醫生參與藥品醫療器械技術創新活動。鼓勵臨床試驗機構參與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生物等效性研究。(責任部門︰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四)推進倫理委員會建設。加快區域倫理委員會建設,滿足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產品、特殊品種的倫理審查需求,提升倫理審查整體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多中心臨床試驗的,經臨床試驗組長單位對試驗方案倫理審查後,其他成員單位應認可組長單位的審查結論,不再重復審查。逐步推進倫理審查互認,提高倫理審查效率。衛生計生、中醫藥、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倫理委員會工作的管理指導和業務監督。(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局)(五)加強臨床試驗項目管理。根據藥物臨床試驗申報溝通交流管理規定要求,指導注冊申請人做好與國家審評機構溝通交流工作。督促注冊申請人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生產臨床試驗用樣品。加強對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的培訓,規範開展拓展性臨床試驗。做好臨床試驗中涉及國際合作的人類遺傳資源活動的形式審查工作。(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科技廳)二、加快促進上市審評審批(六)強化審評審批配套服務。優化江甦省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審評審批工作程序,支持生產企業、科研單位、科研人員創新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擴充技術審評力量,提升藥品醫療器械審評服務質量。制定優先檢驗程序,針對臨床急需、重大創新和罕見病用藥用械,提供注冊檢驗優先服務。(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七)支持臨床急需和罕見病治療等藥品醫療器械研發。實施臨床短缺藥品監測和預警,及時公布臨床急需藥品清單,積極組織研發機構、生產企業開展臨床急需、罕見病治療等藥品醫療器械研發和生產。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有條件批準上市,並落實風險管控計劃。(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八)做好藥品與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關聯審批相關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指導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生產企業及時在國家指定平台登記原輔料和包裝材料信息。做好關聯審批後藥品生產企業變更原料藥、藥用輔料、包裝材料的注冊審評審批工作。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生產制劑所選用的原料藥、藥用輔料和包裝材料質量負責的主體責任。(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九)支持中藥傳承與創新。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審評審批體系,落實對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由注冊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經典名方類中藥復方制劑等按簡易程序申請注冊。按照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修訂完善我省中藥飲片炮制規範。加快推動新技術、新工藝在中藥研發、生產、管理中的推廣應用,鼓勵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的研發,以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推進中藥制造現代化,提高中藥質量可控性。(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三、促進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和仿制藥發展(十)引導企業發揮創新主體作用。加強醫藥研發平台和能力建設,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校深度合作,加快企業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引導企業建設一批高水平研發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加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執行力度,引導企業進一步加大創新投入,增強企業內生發展動力。開展新藥創制項目的組織推薦工作,組織企業積極申報國家“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構建政產學研協同創新體系,搭建技術研發平台,著力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稅務局)(十一)鼓勵創新藥品醫療器械臨床應用。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臨床必需、療效確切的創新藥品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根據疾病防治需要,及時將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範圍。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療效明確、價格合理的新藥。(責任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政務辦)(十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加強醫藥領域專利導航預警分析,提高創新研發效率,降低仿制藥侵權風險。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立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援助機制,提供集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市場運營、知識產權快速維權、多元化調解于一體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責任部門︰省知識產權局)(十三)促進醫藥產業集聚發展。加大對醫藥產業集聚區、重點醫藥園區的支持力度,優先推進國家改革政策在園區落地。建立入園企業“零距離”服務機制,完善代辦制、預審制等制度,幫助園區企業解決新產品注冊、項目建設、體系認證、技術創新、標準提高、人員培訓等實際問題,加快推進園區藥品醫療器械重點項目產業化進程。(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十四)支持藥品仿制生產。堅持鼓勵創新與促進藥品仿制生產、降低用藥負擔並重,引導仿制藥和生物類似藥研發、生產,提高公眾用藥可及性。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交流,鼓勵和支持醫藥產業園區、高校、科研院所、學會和協會等構建公共技術平台,參與評價研究和技術交流。落實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相關鼓勵政策和扶持資金,對在全國同品種前3家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企業以及按期通過評價的企業給予獎勵;在調整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時優先考慮已有國產仿制藥的品種;在藥品集中采購時將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收載的仿制藥與原研藥同等對待。(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務辦)四、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十五)推進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加強政策引導,全力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允許藥物研發機構申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支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合理配置資源並進行委托生產。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風險保障資金和專項獎勵補貼政策,調動企業參與試點的積極性。借鑒上海自貿區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經驗,積極向國家申請在江甦省試點。(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十六)落實藥品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法律責任。督促上市許可持有人切實承擔在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生產、經營等全生命周期的法律責任,確保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溯源,確保藥品生產工藝與核準工藝一致且生產過程持續合規,履行直接報告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的主體責任。督促受藥品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進行研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銷售配送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切實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協議約定的責任。(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十七)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上市後再評價。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部署,開展全省藥品處方工藝登記及品種檔案建立工作;按時限開展全省注射劑和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通過注射劑再評價的,享受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相關鼓勵政策。(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十八)嚴格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監管。深入推進“放管服”“證照分離”等改革,適時實施藥品生產許可與認證檢查“二合一”,不斷優化辦理流程。積極推動跨省藥品委托生產檢查區域協作,統一監管尺度,提高監管效能。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科學有序安排監督檢查,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十九)規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行為。推動藥品醫療器械現代物流發展,允許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藥品醫療器械,規範藥品醫療器械委托配送行為,引導“互聯網+藥械流通”發展,規範網絡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實施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購銷“兩票制”,提高藥品供給集中度。規範藥品學術推廣行為,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將醫藥代表名單在國家指定網站備案。認真落實“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向醫藥代表或相關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等規定。(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計生委)五、提升技術支撐能力(二十)加快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根據藥品醫療器械產業發展和監管工作需要,依托現有資源加快檢查員隊伍建設,形成以專職檢查員為主體、兼職檢查員為補充的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制定檢查員隊伍建設方案。探索通過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充實檢查輔助人員力量。配齊配強檢查執法裝備,保障隊伍建設所需經費。制定藥品醫療器械檢查員管理制度,對檢查員的職責、執法資格、人員條件、管理考核等作出規定,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二十一)強化技術審評能力建設。加強藥品技術審評能力建設,組建以藥學、生物制藥等專業人員為主的審評團隊,開展醫療機構制劑標準提高工作和藥品再注冊技術審評,積極承接國家下達的技術審評任務。根據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評逐步實現全國統一審評的要求,進一步提升我省技術審評能力,充分發揮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醫療器械創新江甦服務站的作用,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二十二)加強藥品醫療器械檢驗能力建設。圍繞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提升藥品醫療器械檢驗研究能力,為創新藥品醫療器械研究、原輔料和包裝材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生物材料和精密儀器檢驗等提供技術支撐。加強藥品醫療器械檢驗儀器、設備的配備,建立健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和數據管理系統。加快培養符合國際檢驗技術要求的檢驗人才,發揮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功能,努力實現我省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技術水平與國際接軌。加快推進“江甦省食品安全檢測中心和食品藥品安全評價監測中心項目”建設。(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二十三)落實相關工作人員保密責任。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的管理,確保查閱、復制情況可追溯。責成藥品醫療器械受理審查、審評審批、檢查檢驗等監管工作人員,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技術秘密和試驗數據履行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六、加強組織實施(二十四)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和創新工作,將其作為建設創新型省份、促進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予以支持,加強統籌協調,細化實施方案,健全工作機制,切實抓好任務落實。(二十五)強化協作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抓好改革具體實施,協調推進任務落實。各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職,分工協作,形成改革合力。發展改革部門要支持醫藥高科技產品的發展,將臨床試驗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建設發展的重要內容。科技部門要加強醫藥科技發展規劃和指導,抓好新藥和創新醫療器械研發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的實施。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促進醫藥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指導,強化臨床用藥生產供應保障。財政部門要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檢查檢驗所需經費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利用醫療保險政策支持新藥發展。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臨床試驗機構建設的指導,加強倫理委員會管理和臨床試驗研究者培訓。知識產權部門要做好與專利有關的藥品醫療器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醫藥部門要做好中醫藥傳承和創新工作。(二十六)強化政策宣傳。積極宣傳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促進醫藥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意義,加強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重要措施解讀,及時解答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各方預期,營造推進我省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2019-11-242019年11月24日,CFDA藥品審評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藥物注射劑研發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業內的大咖大將們趕緊積極反饋意見吧,匯聚各方智力共同促進我中華藥物研發事業的發展。原文鏈接︰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viewInfoCommon&id=314384
2019-11-24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規範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生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11月24日前將有關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 電子郵箱︰yjjdc@cfda.gov.cn 附件︰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19年11月24日附件(或點擊原文可下載)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生產質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于臨床試驗用藥物包括試驗藥物、安慰劑生產、質量管理全過程,以及已上市對照藥品更改包裝、標簽等。免疫細胞個體化治療等新興治療產品、已獲準上市批準後因新增適應癥等需要重新開展臨床試驗的不適用本規範。第三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遵循《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通用原則,並根據臨床試驗期間藥物的研究特點,以最大限度降低生產環節引入的風險,確保臨床試驗用藥物質量,保障受試者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四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單位應當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臨床試驗用藥物質量的所有因素,並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統,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第五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生產應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以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具有身體依賴性或精神依賴性的中間產品或副產物、衍生物等丟失或流入非法渠道。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負責,當申請人與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單位不同時,申請人應當對生產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計,並簽訂質量協議,明確規定各方責任,確保臨床試驗用藥物質量符合預定的用途。第七條 涉及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場地/車間、處方工藝、生產規模、質量標準、關鍵原材料等的所有變更,應充分評估變更對臨床試驗用藥物帶來的安全性風險,所有變更研究均須保留完整記錄,確保可追溯性。第三章 人 員第八條 所有參與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和質量管理的相關人員都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並經培訓合格,具備執行相應任務的能力。負責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應當配備放行責任人。放行責任人承擔臨床試驗用藥物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生產符合相關法規、預定用途和質量標準,並出具放行審核記錄。第十條 放行責任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物研發和生產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並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對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類別的臨床藥物的生產放行,其放行責任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及必要的培訓,並具有至少五年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實踐經驗。臨床試驗用藥物委托生產時,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有書面協議,規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中各方責任,明確最終放行責任人。第四章 廠房與設備第十一條 生產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廠房和設施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第十二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生產盡可能使用專用或獨立的生產設施和設備;若必須與上市產品共線生產,應當對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毒性、藥理活性與潛在致敏性有較為全面掌握,對共線產品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包括對生產線原生產品種適用人群、受試者的風險以及共線產品藥理毒理等各因素可接受標準的評價,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過程中污染與交叉污染等風險。第五章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第十三條 有生產能力的申請人或者受托生產單位應當制定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所用原輔料及包裝材料購入、貯存、發放、使用的管理規程。第十四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所用原輔料及包裝材料應當進行相應的檢驗或檢查,合格後方可放行使用。第十五條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的使用應當充分考慮安全性的因素,建立相關的供應商規程,供應商檔案完整。第六章 文 件第十六條 有生產能力的申請人或者受托生產單位應當制定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用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半成品及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並應盡可能全面體現已掌握的產品知識。在產品開發的不同階段應對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更新。更新的文件應當綜合考慮產品最新的數據、所采用的技術及藥典的要求,並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資料。第十七條 生產訂單應當由申請人或以申請人名義對一定數量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加工、包裝和(或)運輸以書面形式進行下達。生產訂單應當經正式批準,並注明產品質量標準,必要時還應當注明相應的臨床試驗方案。第十八條 產品檔案應隨產品開發進展持續更新,並保證對以前版本的可追溯性。(一)產品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藥物研究情況的概述,包括藥物的化學結構、理化特性、生物學特性、藥理毒理特性、臨床適應癥及用藥人群特征等;2.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半成品和成品的質量標準及分析方法;3.處方和生產工藝;4.中間過程控制方法;5.標簽復印件;6.相關的臨床試驗方案與隨機編碼(適用時);7.與合同委托方相關的技術與質量協議(適用時);8.穩定性數據;9.貯存與運輸條件;10.臨床試驗用藥物批生產記錄、檢驗報告;11.臨床試驗用中藥還需包括所用藥材基原、藥用部位、產地、采收期、炮制加工辦法、檢驗報告等。(二)產品檔案應作為放行責任人評估具體批次適用性及批次放行的依據。(三)如臨床試驗用藥物需在不同生產場地進行不同制備步驟的操作,可按照制備步驟在各自生產場地保存單獨的產品檔案。應當有書面協議約定不同生產場地放行責任人的職責。第十九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的全過程應當有清晰、完整的處方和工藝規程,不同的處方應當有識別編號,並保證與相應工藝規程的可追溯性。第二十條 應當根據產品檔案中的信息制定生產、包裝、質量控制、貯存與運輸的操作規程。第二十一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檢驗和包裝的批記錄應當足夠詳細,以利于準確確定操作順序。批記錄應當設計適當的備注欄,當操作程序發生變更時,能夠記錄變更的合理性和理由。第二十二條 應當有規程明確隨機編碼的保密、分發、處理和保存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和質量控制所涉及的文件及記錄應當永久保存。第七章 生產管理第一節 生 產第二十四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應當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避免不良的生產行為引入的安全和質量問題。第二十五條 新藥工藝開發期間,應當根據研發階段逐步確認關鍵步驟和關鍵工藝參數,並對生產進行過程控制。隨著對藥物質量屬性認識的深入及生產過程數據的積累,建立受控的工藝參數及其可接受的範圍。第二十六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關鍵生產工藝應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驗證。新藥研究階段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工藝尚不能完全確定,應通過更多的過程監控和測試來彌補驗證的不足。對于無菌產品,滅菌或無菌生產工藝驗證應當與上市藥品的驗證要求一致。對于生物體來源的藥物,應當對病毒滅活/去除及其他生物雜質進行確證,來保證其安全性。第二十七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應當能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第二節 對照藥品第二十八條 如采用上市藥品進行對照試驗,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對照藥品的質量和包裝完好性。因設盲需要改變對照藥品包裝時,應當充分評估並有數據(如穩定性、溶出度等)證明改變未對原產品的質量特性產生顯著影響。第二十九條 因設盲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裝材料重新包裝對照藥品時,使用期限不能長于原包裝的效期。新包裝材料的性能原則上不低于原包裝材料。盲法試驗中試驗藥物和對照藥品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時候,應當以較近的使用期限為準。第三十條 如采用安慰劑作對照,應當確定安慰劑的處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檢驗合格方可放行用于臨床試驗。安慰劑生產所用物料應當符合相應給藥途徑的質量要求,不得添加對試驗藥物安全性及有效性產生干擾的物質。第三節 包裝、貼簽第三十一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通常以獨立包裝的方式提供給臨床試驗中的每個受試者。應當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定包裝單位數量,包括質量檢驗與留樣所必需的數量。為保證產品在每一階段的數量正確無誤,應當做好物料平衡計算。第三十二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包裝應當能預防其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發生變質、污染和損壞,任何的開啟或更改外包裝的行為都應當能被識別。第三十三條 如果不是一種必需的生產組織方式,試驗藥物和對照藥品不得同時包裝。若因臨床試驗需要,需在同一包裝線上同時包裝試驗藥物和對照藥品時,應當有詳細的操作規程、特殊設備,並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避免發生混淆和差錯。第三十四條 具有相同外包裝的設盲產品,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貼錯標簽,例如,標簽數量平衡、清場、由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中間過程控制檢查等。設有對照組的盲法臨床試驗,應當特別關注防止試驗組藥物和對照組藥品或安慰劑出現系統性標簽貼錯。第三十五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標簽應當以開展臨床試驗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官方語言印刷。一般來說,標簽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名稱、規格等(盲法試驗注意標簽信息不能引起破盲);(二)生產批號或者藥物隨機編碼(盲法試驗可只印刷藥物隨機編碼);(三)研究方案編號或其他與其所適用臨床試驗唯一對應的代碼;(四)使用期限,以XXXX(年)/XX(月)/XX(日)表示;(五)“僅用于臨床試驗”字樣或類似說明;(六)用法說明(可附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說明,內容應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要求);(七)貯存條件;(八)如該藥物允許受試者帶回家使用,須標有“遠離兒童接觸”字樣。第三十六條 一般內外包裝盒上都應當包含本規範第三十五條中全部標簽內容。如內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應當至少標注本規範第三十五條中標簽內容的(一)—(五)項。第三十七條 如需變更使用期限,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粘貼附加標簽。附加標簽上應當標注新的使用期限,並重復標注原批號。粘貼附加標簽時不能覆蓋原批號或者藥物隨機編碼。粘貼附加標簽操作須由經申請人培訓並批準的人員完成,操作現場需有人員復核確認。粘貼附加標簽操作應當符合相應的操作規程要求。粘貼附加標簽應當在臨床試驗文件與批記錄中正確記錄並確保可追溯。第三十八條 應根據試驗方案要求的盲法設計,對試驗藥物、外包裝的外觀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進行檢查。第八章 質量控制第三十九條 質量控制應當按照產品檔案來實施。每個批次的臨床試驗用藥物均須檢驗,以保證符合既定的質量標準。第四十條 每批臨床試驗用藥物均應當留樣︰(一)留樣應當包括試驗藥物、對照藥品、安慰劑的最小包裝,留樣數量一般至少能夠確保按照相應質量標準完成三次全檢,以備必要時重新進行質量評估。如對照藥品更改包裝的,應對原最小包裝以及更改包裝後的最小包裝分別留樣。 (二)留樣還應當包括已設盲的產品,至少保存一個完整包裝,以備必要時核對產品的身份。(三)留樣時間為相關的臨床試驗完成或終止後五年,或者相關的藥品注冊申請批準或終止後兩年,取較長時間。第四十一條 應當制定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穩定性考察方案,用于穩定性考察的樣品包裝應與臨床試驗用樣品一致,樣品經穩定性考察後確定合適的貯存條件。穩定性試驗數據應當能支持臨床試驗用藥時間。第九章 批放行第四十二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準放行前,放行責任人應當對每批臨床試驗用藥物進行質量評價,保證其符合有關法規和技術要求,並確認以下各項內容︰1.批記錄,包括確認是否符合產品檔案、生產訂單、生產處方和工藝及隨機編碼的記錄,中間過程檢驗報告。這些記錄應當包含所有偏差或計劃內變更、後續完成的檢查與檢驗,以及根據質量體系要求由經批準的人員完成的操作與簽名。2.生產條件。3.設施、工藝與方法的驗證狀態。4.成品檢驗。5.對照藥品或安慰劑的有關分析或檢驗結果。6.穩定性考察報告。7.貯存與運輸條件的檢查與確認。8.生產單位質量體系的審計報告。9.對照藥品合法來源證明。10.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還應當按要求獲得監管部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質量檢測報告。11.其他與該批臨床試驗用藥物質量相關的因素。(二)臨床試驗用藥物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準放行、不批準放行或其他決定,均應當由放行責任人簽名。(三)對批準放行的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出具放行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符合本規範要求的聲明。第十章 發 運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在臨床試驗用藥物發運之前至少應當確認以下內容,並保存相關記錄︰ (一)放行報告。(二)已符合啟動臨床試驗所必需的相關要求,如倫理委員會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或同意。第四十四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發運應當根據發運指令及具體要求進行。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用藥物的包裝、質量特性和貯存要求,選擇適宜的運送方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變質、破損、污染等問題。第四十六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運送應當至少附有放行報告、運送清單和供研究機構人員用的確認接收單。盲法試驗的項目還應當提供緊急狀態下的揭盲方法。第四十七條 臨床試驗用藥物的運送應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至少應當包括試驗藥物名稱或代碼(注意雙盲試驗不應該破壞盲態要求)、劑型、規格、批號或藥物編碼、數量、生產日期、使用期限、生產廠家、貯存要求、以及接收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發運日期、運輸方式、過程中的溫度監控措施等,如委托運輸,還應當包括承運單位的信息。第四十八條 應當盡量避免臨床試驗用藥物從一個試驗場地轉移至另一場地。如確有必要,應當按已批準的操作規程進行。經對原試驗場地的試驗監查報告與貯存條件記錄進行評估,並得到放行責任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轉移。轉移過程應當有詳細的記錄,相關要求參照第四十七條,確保轉移過程的可追溯性。第十一章 投訴與召回第四十九條 對臨床試驗用藥物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申請人應當與生產單位、臨床試驗機構共同調查,評估對臨床試驗、產品開發及受試者的潛在影響。放行責任人及臨床試驗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參與調查。調查和處理過程應當有記錄。第五十條 需要召回臨床試驗用藥物時,申請人應當根據操作規程組織召回。臨床研究者和監查員在臨床試驗用藥物召回過程中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當對照藥品或其他治療藥品的供應商啟動藥品召回時,申請人應當確保第一時間獲得召回信息,如涉及產品質量和安全性問題,應當及時召回所有已發出的藥品。第十二章 退回與銷毀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建立相應的操作規程,明確臨床試驗用藥物的退回流程。退回應當有記錄。退回的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有明確標識,並貯存在受控、專用的區域。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負責對臨床試驗用藥物進行銷毀。如授權臨床試驗機構或第三方進行銷毀,應當有書面授權。第五十三條 銷毀應當有完整記錄,包括銷毀原因、銷毀時間、銷毀所涉及的批號和/或藥物隨機編號、實際銷毀數量等信息。銷毀記錄由申請人保存。第十三章 附 則第五十四條 本規範下列術語的含義是︰(一)放行責任人。指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歷和藥物研發及生產質量管理經驗,承擔每批臨床試驗用藥物放行責任的人員。(二)產品檔案。包括臨床試驗用藥物研發、生產、包裝、質量檢驗、批放行及發運等相關活動的一組文件和記錄。(三)生產訂單。指要求加工、包裝和/或發運一定數量的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指令。(四)隨機編碼。通過隨機分組確定,列出了每個受試者被分配治療方案的代碼表。第五十五條 本規範為臨床試驗用藥物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上市藥品不適用本規範。對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要求,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附錄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第一章 原 則第一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是指用于臨床試驗藥物制劑生產的活性物質。本附錄適用于未在已上市藥品制劑中使用的原料藥的生產。第二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生產應當遵循《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通用原則及原料藥附錄的要求,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原料藥的質量。第三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生產應當與使用該原料藥的臨床試驗藥物的研發階段相適應。其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可隨著對工藝的深入理解及臨床試驗的進展而作必要的調整。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四條 有生產能力的申請人或者受托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規程,保證每批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均有適當的人員對生產工藝和生產過程進行評估。第五條 應當設置獨立的質量部門,或至少配備獨立于生產人員之外的質量控制人員,負責每批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放行。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原料藥成品的質量控制系統,以保證符合既定的用途和質量標準。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應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以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具有身體依賴性或精神依賴性的中間產品或副產物、衍生物等丟失或流入非法渠道。第七條 應當對工藝和質量方面的偏差情況進行評價,並有相應記錄。第八條 對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生產、質量標準或檢驗方法所做的所有變更均應當有記錄,對變更產生的影響做出適當的評估。第九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標簽上應當標明“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字樣。第三章 設施與設備第十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生產所用的設施設備(包括使用小型設施或實驗室),應當有規程確保其經過必要的校準、清潔,以符合預定用途。第十一條 應當有明確的生產設備操作規程,以確保最大限度降低各種物料處理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錯的風險。第四章 原材料的控制第十二條 用于生產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原材料應當通過檢驗來評估。對于難以自檢的非關鍵性原材料可憑供應商的分析報告接收,並至少進行鑒別測試。對于有害或有劇毒的原材料,可憑供應商的分析報告接收,並說明理由。第五章 生 產第十三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生產應當使用批生產記錄或其他受控的方式記錄。記錄應當包括原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情況、生產過程、觀察結果等內容。第十四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包裝所選用的容器、密封系統、貯存條件應當能有效保證產品在貯存期間的質量。第十五條 早期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生產與商業化生產相比,生產收率不確定,產量波動大,在確保產品質量均一穩定的情況下,可以不要求對產量的變化進行調查。第六章 質量控制第十六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檢驗方法的建立應當有足夠的科學依據,並經必要的確認或驗證。第十七條 應當建立留樣規程,確保每個批次的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留樣至少滿足當時的檢驗方法所需的三次全檢量。留樣時間應當不短于相應的臨床試驗藥物制劑的留樣時間。第十八條 應當制定適當的穩定性考察計劃,樣品經穩定性考察後確定合適的貯藏條件,其檢驗數據應當能有效支持該原料藥用于制劑生產時的質量要求。第十九條 應當收集穩定性數據用于建立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有效期,並規定復驗期或何種情況下需要復驗。第七章 文 件第二十條 應當建立文件系統,確保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的研發和生產中獲得的各種信息資料記錄歸檔並可追溯。第二十一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分析方法的開發和試驗資料應當有記錄並可追溯。第二十二條 臨床試驗用原料藥研發、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記錄應當長期保存。原文鏈接︰http://cnda.cfda.gov.cn/WS04/CL2051/329583.html
2019-11-24